~ 今天收到了生平第一封存證信函(希望也是最後一封), 
是誰寄的?? 就是我那龜毛的前房東!
想不透還有啥事沒解決的,需要他老人家花時費力的寫存證信函給我 

答案是
6-7月的管理費忘了繳…… 

真是忍不住想罵髒話
這種小事需要寫存證信函嗎?!打個電話跟我說一聲不就好了,地板的錢都已經一聲不吭的付了(誰知道他有沒有去修),還會在乎這1-2千元?!

當初看她年紀一把了不想跟她計較,還以為姑娘我好欺負ㄚ
 
最好不要再有下一次囉不然真的要逼我跟她撕破臉了 

真是
…..靠! 

『法律常識』
 
一般人所稱的「存證信函」,其實乃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,顧名思義可說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函件或書信。所謂「存證信函」,就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,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。其實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,因此一般人是不喜歡收到的!而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,其中郵局留存一份,已被日後萬一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,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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